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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22日12时35分许,刘某驾驶川C2***0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由龙头山镇天生桥往鲁甸县城方向行驶至昭巧公路53公里600米时,与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云AB***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重型半挂牵引货车驾驶人刘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超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路口会车时抢行,多因驾驶人不愿减速停车,想抢在其他车辆占用道路之前快速通过。路口交通情况复杂,如果会车双方都不减速,必然造成交通冲突,除了增加碰撞、刮蹭事故几率外,还会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构成威胁。?在道路上会车越线占道行驶多发生在超车时,越线占道行驶增加了正面碰撞的危险性,尤其是当驾驶人错误估计速度差,既不能完成超车,又无法躲避正面正常行驶车辆时,碰撞或刮擦是避免不了的,加上高速行驶因素,事故的严重性可想而知。?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表现为夜间行驶驾驶人使用远光灯,或频闪远光灯,造成对方驾驶人眩目,失去判断能力,是一种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
鲁甸交警温馨提示:强超强会,危害无穷。行车上路,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做到安全文明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