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邓啟书,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啟书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邓啟书看见其儿媳妇马某某和冉某某抱在一起躺在床上,决定用瓶子装上汽油去烧冉 某某停放在镇雄县碗厂镇**社区13幢旁的轿车吓吓冉某某,因找不到瓶子,邓啟书用塑料袋包裹汽油布料点燃后放在冉某某的汽车引擎盖下面,邓啟书见火势大逃离现场后,火被民警扑灭,冉某某的轿车被烧毁。经鉴定该车价值4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啟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啟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啟书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雪姣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延伸阅读:
2020年8月28日晚上,镇雄碗厂易地搬迁安置点一部轿车着火,目击者报警后火才被灭,车烧得面目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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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彝威微生活